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35號原告 陳順中 訴訟代理人 孟昭安 律師原告與被告 黃新賀 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於民國101年2月9日陳報狀所載,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24,013元(即原告客觀上所得獲致之利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16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16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藍家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16日
書記官邱慧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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