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簡字第94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簡字第943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甘靜怡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451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甘靜怡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5月5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施介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周怡青中華民國100年5月5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