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財管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司財管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財管字第20號聲請人陳廣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 洪志昌 指定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無人承認之繼承事件,由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45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又非訟事件法第5條明定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及第29條至第31條之規定,除別有規定外,於非訟事件準用之。故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法院於受理非訟事件而認無管轄權時,即得依職權或依聲請移轉管轄。
二、查本件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洪志昌之住所地為「臺北市○○區○○里○鄰○○○路○○巷○○號」,有個人除戶謄本在卷可稽,則依上開條文規定,本件指定遺產管理人事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指定遺產管理人,顯有未合,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中華民國100年5月5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蔡明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0年5月6日
書記官曾詩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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