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670號
原告 董周華
被告 莊淨雅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444號,即本院114年度金簡字第10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2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楊宗翰
法官曾迪群
法官曾思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27日
書記官盧建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