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670號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670號

原告 董周華

被告 莊淨雅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444號,即本院114年度金簡字第10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2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楊宗翰

法官曾迪群

法官曾思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27日

書記官盧建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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