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家財訴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婚字第92號

114年度家財訴字第41號

原告 林森枝

訴訟代理人 張秀菊 律師

被告 鄭書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邱玉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周怡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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