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訴字第4292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上訴字第4292號

上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陳奕旭

選任辯護人 李明諭 律師

王君任 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鍾俊平

選任辯護人 郭眉萱 律師

林盛煌 律師

邱姝瑄 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詹沛承

選任辯護人 李德豪 律師

朱昱恆 律師

辜得權 律師

曾耀德 律師(113年9月18日解除委任)

上訴人

即被告 張祐維

選任辯護人 吳育綺 律師

顏瑞成 律師

宗孝珩 律師(112年11月29日終止委任)

上訴人

即被告 劉蕎瑀

選任辯護人 翁偉倫 律師

陳怡榮 律師

陳睿瑀 律師(113年1月19日終止委任)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746號,中華民國112年7月1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26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謝靜慧

法官吳志強

法官楊志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昱廷

中華民國114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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