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29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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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29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22955號債權人 洪春培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曄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請求利息起算日為何?(請求內容與支票明細不一)中華民國104年7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4年7月29日
書記官孫竹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