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135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1358號聲請人甲○○○
之6號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71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7年10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1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許石慶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7年11月27日
書記官張雅慧┌───────────────────────────────────────────────────────┐│支票附表:97年度除字第135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 劉康 │彰化商業銀行東勢分│97年7月30日│50,000元│CM0000000│││││行│││││├──┼─────────┼─────────┼───────────┼────────┼────────┼──┤│002│劉康│彰化商業銀行東勢分│97年7月15日│50,000元│CM0000000│││││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