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2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六三號
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即上訴人選任辯護人許智勝律師右列上訴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二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規定甚。本件上訴人係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二日收受本院判決正本,有送達証書存卷可稽。乃遲至九十二年九月二十四日始行上訴,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法律之程式,應予駁回。
二、合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二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齊潔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莊國南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