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基小字第108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基小字第一○八六號
原告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萬肆仟玖佰肆拾元,並自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八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零點八九九計算,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之部分,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七九八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壹佰叁拾陸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一日~B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B法官陳培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林婉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