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8937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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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893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893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相對人即債務人 邱秉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陸仟壹佰壹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捌萬伍仟陸佰參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6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附件:
一、緣相對人邱秉豐於民國98年4月10日向聲請人申辦前置協商(帳號: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案經聲請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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