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簡上字第51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簡上字第519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戶政事務所)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95年度簡字第122號中華民國95年7月18日第一審簡易判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緝字第1010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理結果,認第一審簡易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附件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
二、上訴人即被告甲○○具狀提起上訴,並未具體指摘原審判決有何違法、不當之處,本件上訴即無理由,而應予駁回。
三、本件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於審判期日到庭,爰不待其陳述,由檢察官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三項、第三百六十八條、第三百七十一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1月2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賴恭利
法官吳崇道法官劉麗瑛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王綉玟中華民國95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