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37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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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3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370號上訴人即原告 張嘉蓮
王秀美 李慧蓮 楊淑真 劉易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聯上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回復原狀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各上訴人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金額分別如附表所示,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3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欣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2日
書記官詹雪娥附表:
┌─────┬──────┬──────────┐│上訴人│訴訟標的金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金額│││(新台幣)│(新台幣)│├─────┼──────┼──────────┤│張嘉蓮│500,000元│8,100元│├─────┼──────┼──────────┤│王秀美│654,000元│10,740元│├─────┼──────┼──────────┤│李慧蓮│510,000元│8,265元│├─────┼──────┼──────────┤│楊淑真│782,000元│12,885元│├─────┼──────┼──────────┤│劉易紳│690,000元│11,23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