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8年台聲字第13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運費差額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八年度台聲字第一三○五號聲請人台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善化啤酒廠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山隆通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運費差額事件,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三三一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壹萬伍仟元。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吳正一
法官陳淑敏法官阮富枝法官陳國禎法官陳重瑜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五日
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