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附民字第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附民字第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99年度易字第525號,後改分為99年度簡字第149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案情確係繁雜,非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莊鎮遠
法官李謀榮法官江振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8月2日
書記官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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