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3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3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380號原告 郭依琳 被告 沈玉萍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簡志龍
法官施添寶法官藍君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6月6日
書記官洪幸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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