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11年度店小字第1257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1年度店小字第1257號

原告 高元愷

被告 武金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4,300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94,3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要領

本件為小額訴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前段之規定,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林易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徐子芹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