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12年度岡簡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岡簡字第111號原告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勇勝 訴訟代理人 林玉培 被告 吳佳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12年5月31日上午9時28分在本院岡山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 日岡山簡易庭法官林昶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顏崇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