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12年度岡簡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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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岡簡字第111號

原告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勇勝

訴訟代理人 林玉培

被告 吳佳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12年5月31日上午9時28分在本院岡山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  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林昶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顏崇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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