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2年度嘉簡字第28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嘉簡字第284號原告 蔡秉勳 上列原告與被告 郭坤霖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5月1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法官周欣怡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5月1日書記官阮玟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