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2年度嘉簡字第28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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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嘉簡字第284號

原告 蔡秉勳

上列原告與被告 郭坤霖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1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周欣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1日

書記官阮玟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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