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12年度岡補字第156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岡補字第156號

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麗婈

訴訟代理人 黃育秋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仕太 即允太興商行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3,74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3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林昶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3日

書記官顏崇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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