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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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25號原告 許淑珠 訴訟代理人 陳澤嘉 律師複代理人 簡大翔 律師
呂承育 被告 劉山煌 訴訟代理人 劉欣典 被告 劉正雄 上列二人之訴訟代理人 林威融 律師
翁千惠 律師被告 劉水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1月29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原告應具狀陳報是否依附件嘉義縣大林地政事務所104年7月15日複丈成果圖所示內容更正訴之聲明(註:應按被告人數附繕本三份)。
兩造應就附件嘉義縣大林地政事務所104年7月15日複丈成果圖所示地上物編號A至M之「使用人」部分,具狀陳報是否確實為所有人或處分權人。
兩造應就就如附件嘉義縣財政稅務局函所附之房屋稅籍資料所載房屋座落、納稅義務人、房屋構造及座落地號等內容,具狀表示意見。
中華民國105年1月8日
民三庭法官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8日
書記官葉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