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003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003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0035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理人 許家明 債務人楊 雅茹 法定代理人 楊萬 安法定代理人 李世梅 債務人 楊萬安 債務人李世梅
一、債務人李世梅、 楊雅茹 、楊萬安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萬柒仟叁佰陸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楊雅茹前就讀慈濟技術學院時,邀同債務人楊萬安、李世梅等二人為連帶保證人,共同簽訂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就學貸款」共3筆,總計新臺幣(以下同)56,250元整,約定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服完義務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分36期,以每個月為一期,依年金法計算於每月7日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逾期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查本案就學貸款應於民國(以下同)104年2月7日開始攤還本息(起息日為104年1月7日),詎債務人楊雅茹未能依約按月還款,依前訂借據約定,債務人所負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息時,本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應清償本金37,360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及違約金。另債務人楊萬安、李世梅等二人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9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10035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李世梅、楊│自民國104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2.83%│││37360│雅茹、楊萬│月7日起│││││元│安││││└──┴───┴─────┴──────┴──────┴───────┘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李世梅、楊│自民國104年2│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37360│雅茹、楊萬│月8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安│││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