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4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4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違約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490號上訴人 鄭宇晴 被上訴人 邱浚彥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09年度訴字第490號請求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06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2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建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5月27日
書記官王綉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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