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股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157號原告 陳慶鐘 訴訟代理人 蘇文俊 律師被告 林淑美 訴訟代理人 林坤賢 律師
邱華南 律師複代理人 許榮進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股份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80萬元(19,800股×1,000元=19,800,000元,每股以1,000元計算,如起訴狀第4頁記載),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6,2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5月2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建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27日
書記官王綉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