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1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192號原告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陳致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孟為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7,3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8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穗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27日
書記官許宏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