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85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簡字第85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簡字第859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健萍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421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健萍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主文欄編號一至二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事實及理由
一、陳健萍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分別為下列之行為:
(一)於111年1月16日7時42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0○0號「統一超商慶昌門市」,徒手竊取商品陳列架上之金門特極高粱酒1瓶(300ML,售價新臺幣【下同】350元)後,藏置於其褲子口袋內,未結帳即離去。
(二)於111年1月17日3時41分許,至上開統一超商門市,徒手竊取商品陳列架上之金門特極高粱酒1瓶(0.6L,售價580元)後,藏置於其褲子口袋內,未結帳即離去。嗣該超商負責人 郭孟昇 發現上開高粱酒遭竊,報警處理,警方調閱監視影像,始循線查獲上情,並扣得陳健萍所提出飲畢之空酒瓶1只(300ML,已發還郭孟昇)。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健萍於警詢時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郭孟昇於警詢時之證述大致相符,並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5張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是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之上開犯行均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陳健萍就上開2次犯行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又被告所犯上開2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二)至就被告上開2罪是否各該當累犯一事,因聲請意旨就此未為主張,遑論具體指出證明方法,參照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號裁定意旨,本院自毋庸依職權調查並為相關之認定。惟被告有前因搶奪案件之犯罪科刑及執行完畢5年內犯本案2罪之情形,仍為本院列為刑法第57條第5款所定量刑之審酌事項,附此敘明。
(三)爰審酌被告不循正當途徑獲取所需,反企圖不勞而獲,恣意竊取他人之財物,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殊非可取;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尚有悔意,犯後態度尚可;兼衡被告就上揭事實及理由欄一、(一)所竊得之金門特極高粱酒1瓶,其中盛裝高粱酒之空瓶業據告訴人領回一情,此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份在卷可參;並考量被告迄今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未賠償告訴人之損害,暨其為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自陳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為重度身心障礙之人,此有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1份在卷為憑,以及其各次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情節、遭竊財物之價值、前已有前因搶奪案件之犯罪科刑及執行完畢5年內犯本案2罪之素行,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1份在卷可查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編號1至2主文欄所示之刑,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定其應執行刑暨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
(一)被告就上揭事實及理由欄一、(一)所竊得之金門特極高粱酒1瓶(300ML),為被告之犯罪所得,其中高粱酒已遭被告飲用完畢乙節,業據被告於警詢中供稱明確,是為避免被告因犯罪而坐享犯罪所得,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於被告該次犯行項下宣告沒收,並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至盛裝上開高粱酒之空瓶,業據告訴人領回業如前述,是該空瓶,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之規定,不予以宣告沒收。
(二)被告就上揭事實及理由欄一、(二)所竊得之金門特極高粱酒1瓶(0.6L),並未扣案,亦未發還予告訴人,為避免被告因犯罪而坐享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於被告該次犯行項下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上開沒收依刑法第40之2條第1項規定併執行之。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黃淑妤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中華民國111年6月29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張瑾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1年6月30日
書記官林瑞標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附表:
編號犯罪事實主文(宣告刑及沒收)1如事實及理由欄一、(一)所示陳健萍犯竊盜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金門特極高粱酒壹瓶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2如事實及理由欄一、(二)所示陳健萍犯竊盜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金門特極高粱酒壹瓶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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