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3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3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386號原告 劉秀蓉 以上原告與被告 楊芊莉 間因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房屋之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爰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房屋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補繳裁判費,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映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28日
書記官許丞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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