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確認專區主席權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5號原告 王茂男 訴訟代理人 方勝新 律師被告台灣省國際獅子會第八聯合會法定代理人 周麗華 訴訟代理人 黃振銘 律師複代理人 葉幸真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專區主席權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
7月1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二項關於「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按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民事訴訟法第78條定有明文。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其理由最末已明確記載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為判決,本件既為原告敗訴,即應由原告負擔訴訟費用,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二項記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乃為顯然之錯誤,參諸首開法律規定,自應予更正。爰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4年9月10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黃苙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9月10日
書記官劉冠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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