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8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8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809號原告 林致呈 法定代理人 蔡淑如 訴訟代理人 李榮唐 律師原告與被告高雄市立中正高級工業職業學校間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10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10日
書記官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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