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5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502號上訴人順豐貨棧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何子明 人上訴人 何其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趙君智 因101年訴字第502號返還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51,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15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8日
民事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1日
書記官陳崇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