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10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0年台抗字第10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台抗字第1016號抗告人 林其郁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中華民國110年5月10日定應執行刑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439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林其郁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經判處如其附表所示之刑確定,乃依檢察官聲請,審酌抗告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態樣、侵害法益、犯罪時間等情狀,復就其所犯數罪為整體之非難評價後,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月,既在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並未逾越法定界限,亦無濫用裁量權之情事,經核尚無違誤。
二、抗告意旨徒援引其他裁定闡述刑罰相關理念,並未對原裁定有何違法、不當為任何具體指摘。故本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6月1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李錦樑
法官林孟宜法官吳淑惠法官邱忠義法官蔡彩貞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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