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3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374號原告 鄭素玉 被告 葉銘欽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108年度訴字第87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8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梁淑美
法官張婉寧法官陳貽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鈞雅中華民國109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