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消債更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消債更字第7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羅政勳 代理人 段思妤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到院。逾期不補即駁回聲請。
理由
一、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5年8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姚重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3日
書記官曾百慶附件:
(一)請說明每月支出膳食費新臺幣(下同)1萬元、交通費3,000元之必要性,如有相關證明單據亦請一併提出。
(二)請提出每月支出房屋租金6,500元之證明(如房屋租賃契約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