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婚字第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97年度婚字第178號上訴人即原告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本院97年度婚字第178號離婚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7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為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8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鄭彩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97年8月29日
書記官黃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