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27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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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2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279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柏翔具保人張正宇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少連偵字第206號、109年度偵字第252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陸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再依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甲○○因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之加重詐欺取財等罪嫌,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檢察官於偵查中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6萬元,由具保人乙○○於民國108年8月2日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等情,有臺北地檢訊問筆錄、報到單及國庫存款收款書附卷可稽(偵字18847號卷第149-161頁)。
三、茲被告於本院109年12月23日準備程序時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有本院送達證書、報到單可稽(本院審訴字卷第51頁、第79頁),復經本院囑警於110年8月13日前拘提到案,仍拘提無著,有本院拘票、報告書等可憑(本院訴字卷第237-241頁),且本院依法通知具保人應於109年12月23日偕同被告到庭,然被告仍未到案,具保人亦未帶同被告到庭,有本院送達證書及報到單可參(本院審訴字卷第53頁、第79頁),又依卷附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所示,期間被告亦無在監在押情形,且被告現另因他案為臺北地檢於110年4月9日發布通緝,顯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首揭規定,爰依法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四、至具保人雖於109年12月23日準備程序後(即109年12月29日)具狀向臺北地檢檢察官聲請發還上開保證金,並陳明「臺北市○○區○○路00巷00號7樓之1」居所址,有聲請狀可憑(聲他卷第2頁),然前開準備程序之傳票既已合法送達予具保人,如前所述,自不因具保人嗣後改陳新址而認上開送達不合法,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8月3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解怡蕙
法官李陸華法官楊世賢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華瓊中華民國110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