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勞補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補字第74號聲請人城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熊翠芬 代理人 黃宸暘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范綺晏 、 何啟宣 間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捌萬壹仟零玖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聲請人併需一併提出:聲請人委任代理人黃宸暘之委任狀到院(需有公司之大小章用印)。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4日
勞動法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5日
書記官黃志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