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2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205號原告 黃千珮 即法耘出版社被告 許果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0年11月1日辯論程序終結後,因本件仍有調查之必要,依前揭規定,再開辯論。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麗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11月15日
書記官謝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