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62號原告 陳秉洋 訴訟代理人 鍾年展 律師被告 林錦滄
林裕昇 林義郭姿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2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主文記載「花蓮縣花蓮市○○段○○○○○○號土地(面積349.9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應更正為「花蓮縣花蓮市○○段○○○○○○號土地(面積346.9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6月20日
民事庭法官林恒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6月20日
書記官王誠億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