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補字第75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補字第757號
原   告  莊阮素文
被   告  柯金柱
上列原告與被告柯金柱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之訴訟標的即
,核其訴訟標的價額客觀價值應未逾新臺幣(下同)10萬元,故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
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6  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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