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5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五六九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男二右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交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竊盜、贓物、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後送監執行,嗣經本院定上開各罪應執行刑為二年五月,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九十二年二月十九日以法矯字第○九二○○0三五0八號函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九十三年二月十一日,而經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十二日後,刑期終了日為九十三年一月三十日,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五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許泰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琪男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