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5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五七四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乙○○
林思銘 律師 洪桂如 律師 劉雅萍 律師被告丙○○右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二日上午九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五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蔡孟芳
法官林南薰法官鄭子俊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林美足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