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3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三八七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女二右聲請人聲請沒收案件(九十二年聲沒字第七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電動賭博機具「鑽石賓果」、「正宗大龍王」貳臺(含IC板貳片)、賭資新台幣捌佰陸拾元,均沒收。
理由
一、按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且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項、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涉嫌賭博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二年度速偵字第二一七六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扣案之電動賭博機具「鑽石賓果」、「正宗大龍王」二臺(含IC板二片)、賭資新台幣八百六十元,均係供上開賭博犯罪所用之物,且係被告甲○○所有,業據被告供承在卷,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經核與前開規定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五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曾正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文巧雲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