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度竹簡字第21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竹簡字第21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年度竹簡字第二一六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九六二一號),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左:
主文甲○○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折算壹日。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公警局交字第Z0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移送聯、迴覆聯、存根聯上偽造「乙○○」之署押共參枚,及切結書上偽造「乙○○」之署押壹枚,均沒收。
事實及證據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三行,遭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六警察隊龍潭分隊員警攔下,製作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下稱交通違規通知單),詎甲○○因未考得駕照,為脫免被開告發單處罰,竟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冒用其兄長「乙○○」名義,而在警員 宋明峰陳聰賢 所填載告發之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公警局交字第Z00000000號交通違規通知單三聯單,移送聯「收受通知聯者簽章」欄上偽簽「乙○○」之署押,該署押透過複寫方式,複寫於各該迴覆聯及存根聯上,表示已收受該通知單之意,然後交予處理之警員收受,而主張係由「乙○○」領受該通知單,足以生損害於監理機關對於交通事件之稽核、管理之正確性及「乙○○」之權益;甲○○並接續前開犯意在警方所提供之切結書上,偽簽「乙○○」之署押,表示未依規定攜帶駕駛執照,亦足以生損害於「乙○○」之權益。嗣經「乙○○」向...」應予補充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另被告甲○○於上開交通違規通知單移送聯上偽簽「乙○○」之署押,透過複寫技術複寫於迴覆聯及存根聯上,有各該移送聯、迴覆聯及存根聯交通違規通知單在卷可查;再被告於切結書上偽簽「乙○○」之署押一枚,亦有該切結書一紙可證,從而被告甲○○偽簽「乙○○」之署押共有四枚,爰併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九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馮俊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鄭姿萍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三十一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實體法條全文:
刑法第二百十六條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二百十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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