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補字第19號
原告 施彥廷
上列原告對被告 鄭至均 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1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陳世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3月19日
書記官林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