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2年度南勞小字第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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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勞小字第34號

原告 丁玥珂

被告太子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俊良

訴訟代理人 王柏閔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4月30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庭第十九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李杭倫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黃怡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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