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48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48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4876號上訴人乙○○被上訴人甲○○上列當事人間提起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8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8月31日裁定命上訴人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8年9月7日送達上訴人,並於98年9月7日發生送達之效力,均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0月14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薛中興
法官高偉文法官莊書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8年10月14日
書記官謝梅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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