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桃勞小字第20號
原 告 賴國貴
被 告 精藝清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允隆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在
中華民國之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
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及第28條第
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主事務所所在地設立於「臺北市○○區○○
○路○段○○○號1樓」,此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被告公司登
記資料查詢表在卷可稽,揆諸首揭規定,本件應由被告公司
之主事務所所在地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
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8月27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姚懿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8月31日
書記官陳智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