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2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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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2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280號原告 蔡穎鎮 原告 蔡世吉 原告 林詠彥 原告 陳武雄 原告 陳天賜 原告 陳昭男 原告 陳德男 上七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宗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22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之記載,應更正為「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3,500元外」;「補繳60,692元」應更正為「補繳57,692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8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立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華民國105年8月2日
書記官葉卉羚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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