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2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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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226號原告 張志成 被告 林正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0萬1700元【按以租賃關係已經終止為原因,請求返還租賃物之訴,係以租賃物返還請求權為訴訟標的,則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租賃物之價額為準,有司法院院字第2469號解釋可參,另本件租賃物即門牌號碼臺中市○里區○○路○○○○○巷○○○號房屋現值為新臺幣10萬17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夏一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2日
書記官陳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