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簡字第1308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13088號
原   告  秦坤山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麥桂香 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佰零叁萬伍仟
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叁萬壹仟零玖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叁萬零伍佰玖拾陸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宇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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